杨德康、王六妹诉项凤梅相邻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杨德康、王六妹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德康、王六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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