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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育运动受损应损害自担(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社会积极鼓励进行体育活动,尤其是鼓励青少年进行体育锻炼,其基本宗旨就是使人民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国民体质。其意义不单纯是为了保护参加体育运动的个别人,更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使这个民族和国家的人民体质更健壮、身体更健康。相对而言,对于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体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权利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在与全体人民、全民族的利益相比较,则更应当注重的是后者。如果某人在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就一定要追究无过错的行为人(也是参加体育活动的人)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为了个别人的权利保护,而使更多的人由于害怕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而不敢参加体育活动,损害的则是更为广大的人民的利益,损害的是社会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也正是为了这样的目的,才牺牲极少数权利受到损害的人的利益,让他自己承受损害,而不让无过错的参加体育活动的行为人承担责任,不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同样,对于没有参加体育活动,而仅仅是观看体育活动的人,也应当使用这样的规则,不过本案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由此可见,对于本案,严格执行法律,反倒不如依照法理适用自愿承担危险的原则,更为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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