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刘某与李某在主观上虽无共同过失,但其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那么如何理解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是成立连带责任与否的又一关键所在。笔者试分析如下:
原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副院长指出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数个侵害行为的结合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这种行为经合具有非常强的关联共同性。对照直接结合,笔者认为间接结合是属于“多因一果”中多个原因行为的偶然性结合,且这种偶然性结合是属于松散型的,紧密程度较低,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都是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众多行为中某些行为或原因仅仅是为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另一个行为或原因创造了足够条件,本案中货车正常前行的行为在绝大程度上是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行为,而摩托车的无证超速追尾行驶却是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发生的关键性行为,一个非必然性行为与一个必然性行为的结合,其结合是偶然的,其程度是松散的,笔者认为这种结合就是间接结合的情形,试想货车如果不超载,则责任认定就会出现另外的一种结果。所以结合本案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两侵权人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联系,不构成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它属于单独而非共同侵权。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没有共同过失,其行为间接结合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第二,各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也无共同过失。这一点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种偶然结合紧密程度低,属松散型,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这种偶然因素是基于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非主观因素导致。第四,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各行为人之间属单独侵权,在责任承担上应按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对受害人作了最大利益保护,对侵权人体现了最大公平,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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