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可否拒付医疗费?(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2001年5月某市通利制药厂与某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通利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1年8月底,通利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对所购药材的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通利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通利制药厂由于改制的需要,分立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两个单位。通利制药厂向物资公司购买的4吨药材作为分配财产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通利制药厂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物资公司协商约定,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通利药业有限公司,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了10万元,物资公司向其追要剩余的10万元,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回复,自己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应由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支付。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4吨药材,这是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物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
通利对外服务公司给付10万元货款。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通利制药厂与物资公司的药材购销合同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是通利制药厂和物资公司,客体是标的物4吨药材。本案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另一种方式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分出其中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本案中的分立属创设式分立。
法人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约定承担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确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按份承担债权、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若要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担,须具备以下条件:
2001年5月某市通利制药厂与某市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药材合同,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通利制药厂供应4吨药材,每吨单价为1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1年8月底,通利制药厂应于6月30日前预付款20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药材后10天内全部付清。合同对所购药材的质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通利制药厂按期预付了20万元的货款。7月中旬,通利制药厂由于改制的需要,分立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两个单位。通利制药厂向物资公司购买的4吨药材作为分配财产为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有。通利制药厂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物资公司协商约定,所购药材剩余价款由分立的两个单位各负担一半。8月底,物资公司送货时被告知药材运至通利药业有限公司,通利药业有限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了10万元,物资公司向其追要剩余的10万元,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回复,自己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应由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支付。而通利对外服务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4吨药材,这是通利药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物资公司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
通利对外服务公司给付10万元货款。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通利制药厂与物资公司的药材购销合同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是通利制药厂和物资公司,客体是标的物4吨药材。本案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另一种方式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分出其中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本案中的分立属创设式分立。
法人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约定承担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确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按份承担债权、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若要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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