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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爱丽诉徐文成在仁食品厂存放的锅炉被其拴住(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综上所述,本案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并参考三方面当事人的承担能力,判由被告桓仁食品厂承担百分之十责任,被告徐文成承担百分之四十责任,其余经济损失原告方面自负。

    责任编辑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规定的是一种特殊侵权问题,即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说它特殊,是因为它采取了与一般侵权损害过错归责不同的推定过错归责原则。依此原因,凡物件致人损害的,首先推定物件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而应承担损害的民事责任,但允许物件所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民事责任;证明不了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即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原告(受害方)证明被告(加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本案两被告所主张的本案不应适用该条规定处理,实际上是个误解,即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事故客观事实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从而不应承本案的民事责任,错误认为是不应适用该条规定处理,而两被告的辩解均在说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的事实说明,本案首先必须依该条规定来确定两被告是否有责任,只有在依该条规定确定两被告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发生进一步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是否应依公平原则实现对原告的救济的问题。

    依本案事实,致害物件-锅炉是被告徐文成经被告桓仁食品厂同意而存放在该厂院内一角落。据此,不论徐文成原是该锅炉的所有人、代销人或者管理人,因该存放关系的成立,徐文成已不再具有占有和现时管理该落锅炉的管理人身份,锅炉管理上的风险责任即转移至接受存放的桓仁食品厂一方,而由该厂成为该锅炉的现时管理人,即物件致害的风险责任人。因此,如不是由于锅炉本身的瑕疵原因发生突然倒塌,徐文成在本案中只要证明了存放(保管)关系的成立,即可将自己排除在物件致人损害关系之外。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何以成为争议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因存放关系的成立,除却了徐文成成为物件致人损害关系的一方主体,物件致人损害关系应依现时管理人来认定责任主体。所以,徐文成在本案中因不具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所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仅能成为程序意义上的诉讼主体,不能成为实体意义上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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