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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赣南华康食品厂在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案情」

  原告: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沙石镇。

  被告:江西省赣南华康食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潭口镇。

  原告润田公司是经批准设立的独资(港资)经营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润田太空水”属饮用纯净水,产品销售量在赣州地区同类产品中比较好,是赣州地区生产纯净水的主要厂家之一。1996年5月18日,作为赣州地区生产饮用水产品的厂家之一的被告华康食品厂生产的“华康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华康厂于同年5月29日在《赣南广播电视报》第8版刊登整版广告,称:活性水是继矿泉水、太空水之后的新一代水饮料,是二十一世纪的普及型饮品“。该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们指出:纯净水往往偏酸性,水分子集团大、无氧,不具备生命活力,难以被人体吸收,长期饮用易患骨质疏松和神经麻痹等症。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该广告刊出后,一些消费者和润田太空水的经销商即对润田太空水的质量提出疑问,认为润田太空水喝了会生病。一些润田太空水的经销商也要求修改与原告签订的销售润田太空水的合同,下调销售数量。润田公司在该广告词的冲击下,为消除客户和消费者对纯净水的疑虑,保持商品声誉,多次派人到外地或本地向”润田太空水“经销商做解释说明工作,并调整了部分销售数量。该广告刊出后,在客观上对原告生产经销”润田太空水“造成了不利影响。

  原告润田公司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生产的“润田”牌太空(纯净)水,因包装新颖,水质量好,在赣南市场占有率高居不下,被推荐参加全省知名品牌竞选。被告在今年夏季将其生产的“华康”活性水投入市场后,在《赣南广播电视报》刊登广告,在夸大宣传其产品的同时,刻意歪曲诋毁纯净水产品。由于被告对纯净水产品的贬低,严重影响了我方产品的销售,给我方造成极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害。请求立即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被告向我方公开道歉,并赔偿我方名誉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万元。原告并表示不追究《赣南广播电视报》所属报社的责任。

  被告华康厂辩称:我们在广告宣传中,是引用了一些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言词。但我们引用的是专家的意见,是有依据的。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评价,并不是我们杜撰。我们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诉请无理,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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