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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木杨因其子制止他人财产遭受侵害被刺身亡致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朱木杨,男,48岁,住广东省龙门县王坪镇江朱层围仔村。

  被告:吴春秀,女,45岁,住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塘寮街22号。

  被告:廖燕烦,男,42岁,住广州市沙河顶194号。

  朱木杨之子朱影机于1991年1月开始受雇在和兴饭店做厨工,该店是由吴春秀与廖燕烦两人合伙经营。朱影机于1991年9月16日辞工,但仍住宿在该店。同年10月3日凌晨,一伙歹徒抢劫和兴饭店,正在该店睡觉的朱影机闻声后手拿打气筒下楼,在与歹徒的搏斗中被刺中胸部。朱影机受伤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廖燕烦为死者支付了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约2000元。吴春秀付给朱影机的父亲朱木杨990元。该刑事案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本案审结时尚未侦破。

  朱木杨于1992年1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朱影机是为了保护和兴饭店的利益而死亡,他的家庭因此失去了主要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要求吴春秀、廖燕烦赔偿2万元。

  被告吴春秀、廖燕烦辩称:在事发前朱影机已辞工,不在兴和饭店做活,而且饭店已负担了其医疗费、殡葬费、家属食宿费等,没有义务再补偿金钱给朱木杨。至于侵权赔偿应由杀害朱影机的凶手负担。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伤害赔偿为案由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木杨的儿子朱影机在自动辞工后暂住被告饭店,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而且,案发后被告妥善处理了后事,并给了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助,已尽了适当补偿的责任。朱影机的死亡赔偿,应由抢劫饭店的歹徒承担责任,但该案目前尚未侦破,不能处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依据不充分。故判决:

  驳回朱木杨的诉讼请求。

  判后,原告朱木杨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影机是为了饭店利益而死,饭店合伙人应该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被上诉人吴春秀、廖燕烦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和饭店在遭歹徒抢劫时,上诉人之子朱影机为制止歹徒对饭店财产的侵害挺身而出,遇刺身亡,这种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提倡的。作为受益人,吴春秀和廖燕烦事后虽对朱影机的善后处理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现在朱影机家庭因朱影机的死亡而造成生活困难,吴春秀和廖燕烦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是应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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