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6)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五、赔偿的原则。预防接种事故纠纷根据什么原则进行赔偿,这也是值得研究的。我国《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对异常反应、接种事故等只规定解决医药费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相比,在赔偿范围上相差甚远。前者规定的是有限赔偿,后者规定的是全额赔偿。《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是解决预防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事故等的专门规定,显然预防接种事故纠纷应受其调整。预防接种事故等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就是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范围的规定,因此预防接种事故纠纷当然也受其规范。如何解决这两个法律规范的冲突呢?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92)民他字第13号《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借鉴意义。该复函指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该司法解释告知我们,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应把握下列原则: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基本法;适用法律的顺序为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前者效力优于后者;应实事求是地选择可充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处理纠纷。借鉴上述原则,《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系行政法规,不能违反基本法《民法通则》,由于它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追究侵权行为人责任上与《民法通则》基本精神一致,故可以适用。适用顺序为先《民法通则》,后《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如果有限赔偿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可适用该种赔偿方法;如不能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给予全额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除医药费外,还有其父母带其就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因残疾导致原告谋生能力下降从而其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等等。如适用《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由被告只负责医药费,远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赔偿方法,对原告进行全额赔偿,以全面保护其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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