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老夫妇被撞死为何不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审判决后,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本单位对公园内铁路没有管理职责,一审判决认定本单位负有看护园内铁路的责任是错误的;2、死者本人的身份能够认定是非法算命人员,有处理事故的铁路公安人员证实为凭,原判未予认定是错误的;3、被上诉人与张国柱未形成抚养关系,也未与二位老人共同居住,事故发生后数日原告也不知道,说明未尽到必要的赡养义务,故不应对二位老人的死亡补偿金享有权利。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二位女儿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基本公正。北山公园因为修路掘毁了正常通行的道路导致二位老人不能正常通行,属没有尽到严加看护的义务。二位老人与我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我与二位老人已形成事实上的赡养关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没有继承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近日,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二位女儿对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上诉人称死者的身份应认定是非法算命人员,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
关于死者的身份,上诉人主张是非法算命人员的依据不足。处理事故的铁路公安人员只是证实在死者身上发现有扑克牌,但以此不足以证明死者即为非法算命人员,故应当认定死者的身份为游客比较恰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张国柱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应对二位老人的死亡补偿金享有权利,为什么法院也没支持该主张?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张国柱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应对二位老人的死亡补偿金享有权利,因为此主张属于继承的法律关系才能解决的问题,而本案是属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故对上诉人的主张,该起案件无法审理这一主张。
该起案件为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二位女儿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即“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规定,本案中,横穿北山公园的铁路并非是公园内的设施,对该段铁路的安全管理始终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被上诉人的父母在穿越该段铁路道口时,被火车撞死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亦应当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故由吉林北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有理,二审法院应予支持。故作出了上述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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