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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老夫妇被撞死为何不赔偿(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铁路的路外伤亡赔偿纠纷一般都赔偿什么?

    是对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补偿。在造成路外伤亡案件中,法律规定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路外伤亡人身损害分为一般伤害、残废、死亡三种。笔者认为,一般伤害,其赔偿范围应是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应包括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费。造成残废后果的,赔偿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应包括生活补助费。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丧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综合考虑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审理路外伤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的原则不是完全的补偿,而是以补偿为基础的合理限制的赔偿原则。它要求以民法通则为法律依据,计算出受害人应获补偿的具体数额予以赔偿,而当该数额中具有抚恤性质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超出2万元时,应以2万元为限。这种赔偿原则保护了受害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解决了相同的伤亡者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相差过大的情况。

    路外伤亡事故往往涉及铁路多个部门,如工务、机务、车站等。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权利人一般以这些站段为直接的索赔对象, 可以吗?

    不可以。索赔对象应以法人为原则。如以工务、机务、车站等这些站段为直接的索赔对象,容易出现铁路多个部门各自站在自己的角度强调理由,相互推卸责任。同时,如果受害人或权利人起诉两个以上的部门,易出现铁路多个部门循环作证的局面,形成假象的证据链条,使受害人或权利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最后,法院即便查清了事实,分清责任,也不能使受害人或权利人及时获得赔偿。因为站段不能做主,赔付多少要向上级请示。一旦判决站段承担责任,其没有此笔开支,造成赔偿困难。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索赔对象法人原则。根据铁路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也就是说,铁路运输企业是两级管理体制,站段不是企业,不具备一个独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它仅仅是按照上级的指示办事,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也不独立进行核算和自负盈亏。从这个意义上讲,站段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直接的索赔对象。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要求,还是从便于审理、更有利地保护受害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处理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都应坚持索赔对象法人原则,即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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