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银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中商穗华(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中的京银大厦与中商大厦是相毗邻的建筑物,故原、被告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相邻关系人在对各自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闭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这个精神反映在相毗邻的建筑物的施工中,这要求相邻人不得在施工中损害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不动产,对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及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造成相邻他方损失的,责任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的京银大厦后于被告的中商大厦开工,根据浦东新区城建局的《浦东新区相邻建筑地下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因施工致使该工程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或正在施工的相邻建筑受到影响,在施工前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建筑物业主或工程承包人召集相邻各方进行讨论,经认可后方可施工;打桩期应避开自身送桩深度1.5倍范围内相邻地下工程的基坑土方开挖期,否则需将其沉桩组织设计及监测方案,报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局审批。原告因未能正确履行上述规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故原告在此期间的停工损失,与被告的中商大厦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不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邻一方的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后的停工损失,则是因被告未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中商大厦的基坑抢险工作,致原告不能准时开工,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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