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
储户质疑计息月天数终败诉 银行计息方式符合规(3)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25日上午,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在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损害了原告肖先生的知情权,且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其给付肖先生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违约赔偿金1300元。
  民航几乎等于没告知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超售”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因此,航空公司对“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

  另外,“超售”的做法引入我国时间较短,还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目前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航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法院认为,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这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人了解。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南航对肖先生的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南航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乘客的知情权。

  “升舱”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还认定,尽管南航在发现肖先生无法登机后,及时安排他转乘其他航班,但已给他造成近三小时的延误,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之后南航对肖先生提供了免费“升舱”等升级服务,但这仅能视为其履行了原合同义务,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南航公司认为肖先生“并无损失”的理由没有被法院采信。

  不过肖先生认为南航欺诈双倍索赔的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客观上隐瞒了“超售”行为,但并非对肖先生本人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南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对肖先生的欺诈。

  被告方表示不能接受判决

  宣判后,南航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需要回去和公司商量是否上诉。但他个人不能认可法院对违约的认定。该律师表示,“超售”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份判决将带来对整个民航业的冲击,也就是说整个客票系统都要更改。至于航空公司是否补偿及补偿限额的问题,应该由“民航法”来规定,而不是由航空公司决定。

  案情回放

  去年7月21日19时左右,肖先生手持一张南航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机票来到首都机场1号航站楼,但当他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他的机票属于“超售”无法登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