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类型来看,法律并没有将经营者仅限定为企业,企业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了经营活动,也可以成为经营者。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中食添协会虽然属于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但从其行为性质来看,它是FIC展会的举办单位,从事了展会的有偿经营活动,性质上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而从参展内容来看,FIA的内容为食品配料、添加剂、设备等,这几项与FIC的内容是相同的,因此两个展会的举办单位具备同业竞争关系,其行为均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终审判决协会败诉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中食添协会的发文行为和使用‘不择手段’等贬义文字评价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要求中食添协会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中食添协在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中食添协会作为与博华公司和欧洲博闻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FIC的主办单位,通过发文等形式限制会员及参展商参加FIA展会,并对欧洲博闻公司的商业信誉进行诋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作为行业协会,即便认为FIA展会存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诸多不规范的招商招展行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擅自以协会名义发文,限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参加被上诉人展会的做法,违反了组织招商招展必须企业自愿的原则,也滥用了行业协会作为管理者的权力。文件中使用“不择手段”、“不讲规则”等贬义文字,足以降低相关公众对欧洲博闻公司的社会评价,损害了欧洲博闻公司的商业信誉,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些日子,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从2006年3月1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到作出终审判决,一场绵延近两年的诉讼至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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