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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民收受外商贿赂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案情」

    被告人:郭政民,男,52岁,河北省灵寿县人,原系贵州省公安厅厅长。1993年12月14日被逮捕。

    1992年9月,香港亚里澳工程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新王朝酒店董事长、西安台湾酒店董事长、贵州丽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外商金凯利(又名凌秉强,秘鲁籍,另案处理)到贵州从事商务活动。期间,经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樊××介绍,被告人郭政民认识了金凯利。金要郭帮助他异地办理其妻刘艳及生意合伙人李宏(深圳新王朝酒店总经理)赴香港的单程通行证。郭政民表示同意,遂从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拿了两张《本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交金凯利填写并贴上相片,后由郭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其申请”的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同年12月4日下午,郭政民将办妥的两份通行证交给金凯利,当晚金凯利宴请郭政民。饭后,金拿出3万元人民币,以“厅长基金”的名义送给郭政民。

    1993年2月,被告人郭政民根据樊××的建议,同意吸收金凯利为贵州省公安厅干部。同月即办好各种手续。3月17日,郭政民又应金凯利的要求,为金办理了贵州省公安厅工作证,明确金为副处级侦查员。3月19日,郭政民安排其长子郭×专程前往上海,将工作证送交金凯利。次日,金凯利拿出10万元人民币交给郭×,让他带回贵阳交给郭政民。当日,郭×乘飞机回到贵阳,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郭政民。后郭政民之妻杨××分别于3月30日、4月7日以自己及郭政民的名义将此款中的8万元存入银行,定期三年。

    1993年5月中旬,被告人郭政民赴美国考察期间,其妻杨××因病到北京治疗。金凯利得知此事后,即指使其手下职员艾×、贾××对杨××赴京治病予以照顾。艾×、贾××分别从贵州丽晶公司、西安台湾酒店各提款3万元于5月12日到达北京。5月17日,郭政民从美国回到北京,当晚与金凯利、艾×、贾××等人见面。当郭与金交谈时,贾××将郭政民的次子郭×叫到门外,将4万元人民币拿给郭×,郭×说:“我爸没对我说,我不能要。”贾××指着里面谈话的郭、金二人说:“那边谈好了的。”郭×便收下了4万元人民币。当晚,郭×将此款交给郭政民,郭政民说:“留就留下吧!等应急用。”此后,郭政民将这4万元存放在北京其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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