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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君福申请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三)赔偿请求人沈君福因被错误逮捕羁押了207天,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5292.99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赔偿请求人沈君福自1996年3月19日被错误逮捕并于10月11日释放,共被羁押207天。赔偿义务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沈君福赔偿金。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应支付沈君福赔偿金5292.99元。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随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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