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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霸州市通用机械(2)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1995年8月,力美达公司发现通用机械厂在为他人制作与其BTL-420、560型相同的涂布机产品后,于8月4日与通用机械厂订立了后者“不再给第二家加工涂布机系列产品”的协议。但通用机械厂仍然继续为欣耘公司加工制作热熔胶涂布机,并允许欣耘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参观BTL-820型涂布机的装配。通用机械厂先后为欣耘公司加工制作了3台420型和4台560型热溶胶涂布机,欣耘公司实际提走了3台420型和2台560型。

  1995年7月14日,力美达公司以“热塑性材料涂布机的涂布器”为名称,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5210695.7.7月12日,广告公司用欣耘公司的图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热熔胶涂布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5216048.X.

  力美达公司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们发现通用机械厂违反双方定作合同关于保守BTL系列涂布机图纸资料技术秘密的约定,为欣耘公司制作与我BTL系列涂布机相同的产品后,又与通用机械厂签订协议,通用机械厂保证不再给第二家加工此种系列产品。欣耘公司复制了我公司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和说明书,向通用机械厂定作与我公司BTL系列涂布机相同的产品,并向市场销售。广告公司以剽窃的BTL系列涂布机制作技术申请专利权。三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我公司造成了40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被告通用机械厂答辩称:我厂为增产,违背了与原告达成的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但为欣耘公司加工涂布机,是根据欣耘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的,没有将原告的图纸提供给欣耘公司或将二者图纸互换。故我厂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欣耘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交付通用机械厂制作420、560型热熔胶涂布机的图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佩芳于1993年1月委托北京一步机电技术研究所开发设计获得的,设计人是该所的陈雪熊,于1993年10月完成XY-420、560型涂布机图纸,并非不正当获取原告的技术秘密。原告诉我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于驳回。

  被告广告公司委托欣耘公司全权代理处理其诉讼事宜,没有答辩。

  「审判」

  霸州市人民法院将力美达公司提交的BTL系列涂布机图纸和通用机械厂提交的欣耘公司XY系列涂布机图纸送交国家公安部进行技术鉴定。公安部(95)公刑鉴字2570号鉴定结论为:“XY图纸是按BTL图纸为本绘制而成的”。公安部(95)公型鉴字2641号鉴定结论为:XY系列底图上设计、校对、审核人的签字和年月系事后添加的。经法庭询问,欣耘公司承认,图纸设计人栏“史小平”是曹佩芳丈夫付凤德所签写;审核人栏“陈”(陈雪熊)是徐天平(1995年5月以前在西安南丁新型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此后擅自离职到欣耘公司工作)所签写。公安部(96)公刑鉴字第85号鉴定结论为:560型XY系列草图(52张)和底图,“XY系列10张底图上填写的自由体字迹是付凤德所写;辊子、摩擦副、滑块等31×4cm的9张草图上填写的字迹是徐天平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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