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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霸州市通用机械(5)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TL系列热熔胶涂布机上市销售后,其含盖的商业秘密是否必然消灭。一般而言,机械产品包含的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比较直观的某种装置、工艺或者改进技术,其一旦上市销售,具有专业技术知识能力的非保密义务人可通过反向工程复制其商业秘密。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非保密义务人通过对市场销售的产品或者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解析、实测,从中得到准确的、具体的构造、成分和制造方法、加工工艺的行为。通常,反向工程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不经权利人允许即可获取市售产品商业秘密的唯一正当竞争手段。由于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具有合法性,所以,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也无权干涉行为人使用、披露其以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作为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秘密。审判实践中,需由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市售产品并确实实施了反向工程,否则,不能认定包含商业秘密的机械产品上市销售即丧失秘密性。如本案原告研制开发的BTL系列热熔胶涂布机上市销售后,没有被他人作为反向工程对象复制出准确的图纸、工艺,其所包含的商业秘密即没有消灭。此时,其商业秘密必须给予法律保护。当然,一旦市售产品成为他人的反向工程对象,商业秘密被复制出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就丧失了秘密性。因此,包含商业秘密的机械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上市销售后,是否丧失秘密性,应以非保密义务人对该产品实施了反向工程并获取、公开了商业秘密为条件。此条件成就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没有消灭。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目的,一方面鼓励人们以自己的劳动研究开发先进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保护本案原告商业秘密,使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领先的竞争地位,有利于保护工商业者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在法律规范下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本案被告违背商业道德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不仅警诫了侵权人,而且有助于扼制剽窃他人技术秘密、仿制他人产品获取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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