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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3)
www.110.com 2010-07-24 13:28

  针对上述事实,李翔认为《大学生》杂志社出版发行《考研胜经》不符合有关规定,该特刊为非法出版物,同时还对《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委托出版合同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李翔还提出《考研胜经》中收集的署名陈咏英的文章系未经阵咏英本人同意使用,也未给付报酬,因此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诉讼中,陈咏英向本院提供了书面证言,证言中叙述了《大学生》杂志社的工作人员就考研专题内容对陈咏英进行采访的经过,其并未对《大学生》杂志社将采访内容整理后以其名义发表提出异议和权利请求。

  诉讼中,《大学生》杂志社提交了“kaoyan”个人网站自1999年7月23日至12月5日的访问量统计证明、公证费收费单据及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用以证明:1、李翔个人网站的访问量能够为其带来广告收益;2、由于李翔的上载行为导致《考研胜经》的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大学生》杂志社决不再版《考研胜经》,使杂志社的应得利益没有实现;3、《大学生》杂志社为进行诉讼支出了费用。李翔则提交了《大学生》杂志社为社在1999 年第1期《大学生》杂志上刊登的启事,主要内容是告知《考研胜经》已全部售完,请读者勿再汇款。李翔以此证据说明《大学生》杂志社要求赔偿因减少销量产生的损失设有依据。经审查,《大学生》杂志社提供的武汉市百花书社等5家书刊发行社的信函和证明信不能证明《考研胜经》销量减少与被告李翔的上载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大学生》杂志社对《考研胜经》是否依法享有著作权。《考研胜经》是一部在整体结构、选材、编排上体现了《大学生》杂志社创意的编辑作品。《大学生》杂志社对该编辑作品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了智力性创作,其依法对该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京讯公司及李翔以《大学生》杂志社出版《考研胜经》特刊未履行正当的审批手续,故不应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经过审批或登记。如果出版作品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的行政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作品应指内容上有违反法律禁止传播的成份如宣扬封建迷信、黄色淫秽等危害公共利益内容的作品,《考研胜经》显然不属于上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于李翔主张的《大学生》杂志社在《考研胜经》中使用他人作品,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因而不应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大学生》杂志社所享有的是《考研胜经》编辑作品的编辑权,《大学生》杂志社在编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李翔并非原创作品的权利人,故其所提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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