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学理分析
第一,《大学生》杂志社是否对其增刊《考研胜经》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归属”一节内,并没有明确规定报刊出版社对其出版的报刊享有著作权,而只是在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因而有的学者据此提出“期刊不仅是是原创作品的载体,本身也是一部全新的(编辑)作品,所以期刊社对期刊本身还享有(整体上)的著作权”的结论。笔者认为,从第十四条无法推出期刊出版社对其出版的期刊享有著作权,这是因为:期刊并非第十四条所称的编辑作品。期刊是编辑者将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写作习惯、不同标准和规范的文章,经过筛选、编排最后统一成符合国家出版标准以及各期刊风格的出版物出版而产生的。但是它与第十四条中的 “编辑作品”最大的差别在于,后者是编辑人员对于编辑素材的一种再创作的过程,而前者仅限于将已创作完毕的作品规范为适宜传播的表现形式的一种劳动。可以说,编辑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存在于许多领域。假若所有经过编辑程序的作品都是编辑作品,编辑人都享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人的范围将无限扩大,这无论与著作权的立法或是理论研究成果都是不协调。因而我们应对第十四条的“编辑作品”做一个特定的狭义的理解——期刊不应被认为是编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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