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翔不得在其个人网站上上载与《考研胜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
二、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首都在线263”其个人主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该致兼声明应在该个人主页上保留30天。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李翔负担;
三、李翔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大学生》杂志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李翔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大学生》杂志社负担153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
汇编作品的认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是否构成汇编作品,关键看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适用法律
《著作权法》(1990)第十四条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三十二条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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