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何庆魁、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5)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向本院出具了其2002年9月28日给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书上载明:复制内容为《笑笑大世界小品之高秀敏专辑(2-4)》,复制数量为三张VCD盘,分别有各自的版号。每张盘各印制2000张,共计6000张。原告对此复制数量不予认可。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2002年7月28日与鸿翔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分帐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授权鸿翔公司独家经销其制作的涉案VCD盘,销售分帐形式为扣除必要成本,利润按7:3分成。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拥有其出版发行的小品的合法版权,若因版权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概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负责。鸿翔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后,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向鸿翔公司送货,交付了6000张涉案光盘,鸿翔公司的销售数量只有6000张。原告对此销售数量亦不认可。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二原告对涉案11部小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当事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主张著作权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涉案《四喜临门》、《破烂王》、《南方女婿》、《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6部小品,虽然原告未提交证明其是著作权人的证据,但在被告出版发行的《高秀敏小品专辑》VCD盘中上述6部小品的作者均署名为何庆魁,三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上述6部小品的作者另有其人,故本院认定上述6部小品的著作权人之一为何庆魁。关于本案另一位原告高秀敏也在本案中主张上述6部小品的著作权,虽未举出相应证据,但何庆魁认可高秀敏是上述6部小品的合作作者之一,对于权利人自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同理,本院认定涉案《卖车》、《卖拐》2部小品的著作权人为何庆魁、高秀敏及宫凯波。由于宫凯波已声明其不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故本案处理结果对其不予涉及。

    关于涉案小品《有钱了》,在被告出版发行的VCD盘中虽未署作者姓名,但原告提交了该小品的剧本手稿及合作作者张庆东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二人与张庆东是该部小品的著作权人。三被告虽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但因三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部小品的作者另有其人,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由于张庆东已声明其不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故本案处理结果对其不予涉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