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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庆魁、高秀敏诉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6)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涉案《退货》、《龙飞凤舞》2部小品在被告出版发行的VCD盘中署名均非原告,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是该2部小品的作者,故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二人是该2部小品著作权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何庆魁、高秀敏是《四喜临门》、《破烂王》、《南方女婿》、《老姑来了》、《告别》、《越唱越明白》、《卖车》、《卖拐》、《有钱了》9部电视小品的作者,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本案被告出版、发行、销售《高秀敏小品专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辽宁电视台是在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录制的《四喜临门》等涉案9部小品,并已向原告支付了报酬,但其权利范围仅包括对上述小品进行现场直播和重播等。辽宁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9部小品的母版交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制作成VCD盘,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由原告创作的、由辽宁电视台录制的9部小品制作成VCD盘出版发行,且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其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证明其只复制了涉案VCD盘共6000张,但该复制委托书显示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将有各自版号的涉案3张VCD盘的复制数量一并填写在本张复制委托书上,此行为显然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于该复制委托书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将综合考虑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VCD盘的发行范围、电视小品剧本许可使用费的一般标准、涉案9部小品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酌定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赔礼致歉的方式及具体赔偿数额。同时,辽宁电视台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还应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有关律师费本院将依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鸿翔公司作为总经销商,虽然发行了涉案侵权的VCD盘,但其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鸿翔公司应该停止销售涉案侵权VCD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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