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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1994年5月5日,吴冠中所在单位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派员将《图录》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印刷品及吴冠中1966年前后的笔迹材料,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二研究处,要求对系争之画的落款字迹是否吴冠中亲笔所写作出鉴定。该处经过鉴定,于同年6月5日出具《鉴定书》,指出:“送检的朵云轩与永成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该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比较检验,发现二者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联合于1993年10月27日在香港拍卖的《毛泽东肖像》画不是其所画。拍卖前,我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朵云轩撤下这幅假冒我署名的伪作。但朵云轩接到通知后,仍与永成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我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使我的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朵云轩辩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是伪作,证据不足。我们的艺术品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卖行为不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本被告实际上不是香港拍卖活动的联合拍卖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朵云轩还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拍卖行为发生在香港,拍卖活动依据的是香港地区的商法、国际拍卖行规和永成拍卖公司对外公布的拍卖规则。上海法院受理此案,客观上造成“香港的交通事故处理适用内地交通法规处理”的后果。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永成拍卖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应诉。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朵云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吴冠中以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共同侵权为理由,向被告之一的朵云轩所在地的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了朵云轩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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