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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8)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四、关于拍卖本身的法律问题确定本案拍卖人的民事责任,还涉及到拍卖本身的不少法律问题。本案涉讼及至结案时,我国《拍卖法》还未通过(1996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并不妨碍用拍卖行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理论来分配本案。首先,拍卖的性质,它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具有买卖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拍卖物品也可称为出售物品。但这里的出售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出售。一般的商品出售,出售者是所出售的商品所有权人。而拍卖人并不是拍卖物品的所有权人,委托人才是拍卖物品的所有权人。委托人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拍卖人以拍卖的方式出售其物品,拍卖人接受委托拍卖物品,不论是否成交,都要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成交的表现为佣金)。所以,委托拍卖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正因为如此,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委托人有义务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进而产生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标的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其次,由于拍卖是委托人转让其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故要求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此项要求,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是特定物品的,委托人应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并应担保其所有权上没有瑕疵,只要其所有权没有问题,又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该物品即可委托给拍卖人拍卖。再次,虽然如此,委托人也有义务说明拍卖的物品本身的客观实际情况,即是原物还是复制品,是真品还是赝品,以及外观缺损、内在瑕疵等。如果委托人明知这些瑕疵情况而不说明,即有欺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应当对其这种过错行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委托人应当担保其所说为真实。只要委托人如实说明了已知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的,买受人即不得以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说明的瑕疵情况而要求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拍卖人主持拍卖,拍卖人对竞买人也产生此种瑕疵担保责任,并为一种连带责任,拍卖人不得隐瞒委托人所说明的或其所知的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所以,在拍卖制度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已经声明了拍卖标的的瑕疵的,就无须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委托人、拍卖人并不知某种瑕疵的情况,在委托后出现第三人或者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本案原告是)提出拍卖标的的瑕疵的,则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在没有鉴定结论之前,拍卖不应当进行。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提出拍卖标的的瑕疵的,产生中止拍卖进行的效力。但是,由谁鉴定则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从公平、公正的要求上看,一般不应由拍卖人自作鉴定人,而应由与拍卖人、异议人、委托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鉴定人为宜。所以,本案由作为被告的拍卖人自作鉴定是不合适的。同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提出瑕疵异议,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某种民事权利,只有些异议得到澄清,才能确认其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有义务采取行动帮助澄清事实,拍卖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坚持拍卖的,在异议成立情况下,不但扩大了原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且是对异议人又实施有新的侵权行为,拍卖人自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拍卖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已经不是拍卖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责任,而是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未履行谨慎注意保护其权利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上的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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