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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5)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地区法律。被告方认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的所谓“侵权行为”即使由内地法院来审理,也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香港地区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地的问题,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地还是香港。受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拍卖行为是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拍卖《图录》、拍卖清帐等系列行为,载有系争作品的拍卖《图录》部分流入上海,表明上海系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是正确的。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有关“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的辩称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问题本案的侵权行为性质,是指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究竟是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什么权利?此定性主要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关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规定含义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离开了作品,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言之,凡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必须有自己作品的存在,才谈得上对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吴冠中既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画,何以主张其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对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侵犯姓名权,并追究其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权法》关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既包括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已经完成创作的作品,也包括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未曾创作过的美术作品,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美术作品的市场管理和作者姓名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力度。美术作品最容易被人假冒,同样一件美术作品,署上著名画家的姓名,就可能价值连城,不署上著名画家的姓名就可能一文不值。画的署名与画的价值联系十分密切。画家的署名权既受到《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规定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署名权,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规定的保护。这种情况属于法学理论中所称的法条竞合现象。对于法条竞合,可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故对两被告的行为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定为侵害著作权,而不应该依《民法通则》定为侵害姓名权。据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朵云轩和永成拍卖公司在经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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