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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4)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被上诉人永成拍卖公司在庭审时才辩称:朵云轩曾数次向本公司转达有关方面及吴冠中的意见,本公司在征求作品委托人意见及邀请有关书画鉴定家对该画全面鉴定后,作出了继续拍卖的决定,是非常慎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争论的焦点不是署名的真伪,而是作品的真伪。本公司之拍卖行为发生在香港,一切行为准则均应依香港法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案系争作品《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朵云轩与永成拍卖公司在依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因侵权行为人之一朵云轩在上海,拍卖行为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图录》、拍卖清帐等系列行为,载有系争作品的《图录》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是完全正确的。朵云轩和永成拍卖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是没有根据的。另外,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不听有关方面劝阻,执意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永成拍卖公司直接接受委托,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及吴冠中的意见等事实,永成拍卖公司应负担本案侵权的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负一定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3月11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3000元,其中朵云轩赔偿27000元,永成拍卖公司赔偿46000元。

    「评析」

    一、关于管辖权问题本案是由上海法院管辖还是由香港法院管辖。本案受理后,被告方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的拍卖行为并不发生在上海,被告的拍卖活动所依据的是香港地区的商法、国际拍卖行规和对外公布的永成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上海法院受理此案,在客观上造成,“香港的交通事故处理适用内地的交通法规现象”。受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吴冠中以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共同侵权为由,向被告之一的朵云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管辖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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