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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释中的社会学解释(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确定事实后,需要从法典中找出对应的法律条文,以确定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法律条文本身可能存在多种理解,与呈现在法官面前的具体案件结合起来,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法律素养去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个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即为裁判解释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按照梁慧星教授的看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四种类型十种方法:[6]

  1、文义解释

  2、比较法解释

  3、社会学解释

  4、论理解释,又分为七种:

  a)体系解释

  b)立法解释

  c)扩张解释(相对立法本意)

  d)限缩解释(相对立法本意)

  e)当然解释

  f)目的解释

  g)合宪性解释

  (二) 社会学解释与利益衡量

  法律是世俗的学问,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虽然法律构筑了精密的理论殿堂,法律职业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法律也不可能自绝于社会之外。裁判案件的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在任何社会里,优秀的执法者,无论是职业的还是非职业的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是那些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我们可以看到古今中外,法官或其它在社会中扮演社会裁判者角色的总是年长者。[7]

  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和论理解释都是针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局限于法律精密的逻辑殿堂之内,只有社会学解释引入了外界的价值判断,对法律适用具有独特的补足功能。

  社会学解释是把社会学上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律解释上,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解释法律。当一个法律条文有两种解释,而两种解释结果不相上下,各有其理由,从法律上看都没有错误。在难以判断的时候可以采用社会学解释方法。首先假定按照第一种解释进行判决,并预测判决在社会上产生的结果;然后再假定按照第二种解释进行判决,也预测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对两种判决的社会后果进行对比评价,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最后采纳预测的结果较好的那种解释,这就是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将法律之外的社会后果引入法律解释的考量范围之内,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除了法律理由之外,还要考虑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判决后产生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可以说,社会学解释的核心是利益衡量问题,这里的利益是指案件判决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正是利益衡量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引入了法律条文本身之外的社会学内容,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之后作出价值判断,用这种价值判断指导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过程。

  英美法国家的法院裁判案件,关于被告有责或无责、有罪或无罪的事实判断,都是由陪审团作出,陪审团的成员是随机从公民中抽取,他们都是法律上的外行,他们的判断是凭着他们对一般的人情世故的理解和社会经验作出,再由法官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并在陪审团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陪审团制度,但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会碰到情、理、法的冲突,有些案件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所谓合情、合理、合法往往在具体的审判中无法兼顾,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经验进行利益衡量,否则案件就无法作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社会学解释的若干问题思考

  (一) 刑法领域不适用社会学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刑法条文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规定了严密的构成要件,若事实与条文的规定不符,就应认定为无罪。

  1998年12月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将“红蝙蝠茶屋”的老板黄某批准逮捕,尽管对于在“红蝙蝠茶屋”所发生的同性间性交易的事实、证据都没有异议,但最后检察院以“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为由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也解除了对黄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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