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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释中的社会学解释(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 利益衡量的标准

  当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则需要进行解释才能适用时,法官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对选择何种法律解释进行价值判断,涉及到对各种不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的标准问题。对于裁判解释中的利益衡量标准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的纷争,利益衡量所主张的是法律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在适用法律时考虑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最终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这一特征使利益衡量充满了浓重的主观色彩。[10]

  利益衡量是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核心,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要找到完全客观的标准是不可能的,法官在进行裁判解释时依据是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无法进行精确的定义,但是可以列举如下:

  1、道德。道德是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的观念的总和。比如正直、诚信、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都是人类社会普遍褒扬的行为,欺骗、见死不救则是大家普遍谴责的行为。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既是法律渊源之一,同时也起着补充法律不足之处的作用。

  2、社会规范。指人类社会中形成的不成文的社会习俗、生活习惯、宗教规范等行为规则。这些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普遍遵守,是约定俗成的善良风俗,在对法律的解释产生歧义时,法官可以以这些社会规范作为利益衡量的标准。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判断善法恶法的标准,是立法的核心,也是司法裁判遵循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审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以此作为利益衡量的尺度,法律乃正义之学,公平正义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采用的社会学解释依据之一。

  在广东省高院2002年判决的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带8岁的儿子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因邻座包房内客人携带的酒水(系爆炸物的伪装)发生爆炸,造成原告儿子死亡,原告也因此致残。经查明,该爆炸物系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送给包房内客人,由该客人误带入餐厅内而引发爆炸。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在经营和服务中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过错;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被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院在确认了一系列事实之后,对被告行为是否具备违约和侵权行为要件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最终得出结论:不能以违约或者侵权的法律理由判令五月花餐厅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广东省高院的法官的法律推理就此结束的话,本案将与社会学解释无涉。但是法官在本案中进行了利益衡量,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原告与被告同在本次爆炸事件中遭受损害,虽然加害人被抓获,但是加害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双方都无法从加害人身上获得赔偿。五月花公司在该事件中虽无法定的民事责任承担义务,但是应当看到:原告一家是在实施有利于被告获利的消费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利受损,被告受损的则主要是自己的经营利益。不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在作出了这样的价值判断之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进行了裁判解释,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判决酌情由五月花餐厅赔偿原告一家一部分经济损失。

  本案中法官在进行社会学解释时进行利益衡量的主要标准是公平正义,相对于五月花餐厅来说,它所受到的损失纯粹只是经济损失,而原告的经历更加困难和悲惨,其不幸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原告一家人的生存权利要远远胜过五月花餐厅的经营利益,在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的前提下,比较双方的利益,考虑到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应该对原告的利益有所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只是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条是否适用存在加害人的情形?这是需要解释的地方。法官在本案中即结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对该条意见作出了裁判解释,认为它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虽然存在加害人,但加害人无力进行赔偿,而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明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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