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二)(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法人责任形态的多样化是其发展趋势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法人人格的独立并不必然与法人成员有限责任相联系。在罗马法中,虽然也有社团和财团,但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法学汇纂》第三编第四章第7条第一款写道:“如果有什么东西应给付团体,它不应给付团体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应偿还团体所欠之债。”[53]一些学者据此认为罗马法中团体责任形态是法人成员有限责任。但更多的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因为诸多中世纪早期以罗马法为蓝本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法人成员直接及非直接的责任仍是普遍的现象。[54]实际上,这类个人不承担团体债务的团体只是罗马法中社团的一部分,其他责任形态的社团仍然存在,我们无法得出罗马法中法人成员只负有限责任的结论。到了中世纪,有关法人的规范主要表现在日耳曼法、教会法和英国的普通法中。通过对上述三种法律规范中法人理念的考察,有学者发现“尽管它们虽有多方面的不同,但在对待法人人格与其责任独立的关系上,却皆相同地认为:法人人格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法人责任之独立,法人之存在与承认与否,与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的要求,皆无必然的法律联系。”[55]中世纪的主要商业组织形式为合伙,各国在法律上均赋予其一定的主体的地位,以便利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后又出现特许公司这种商业组织形式,它主要是由皇家特许设立以从事海外冒险事业的公司,并在荷兰、英国得到承认和发展。但在早期的特许公司中,有关法人人格之类的授权表述并不明显,只有在特许公司发展到合股公司的阶段时,才真正具备了现代法人的雏形。随着合股公司的出现,自由企业制度的兴起,股东有限责任制最终在立法上得以确立,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法国商法典》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而也就确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并不否认其他责任形式的商业组织的主体地位,在同一部商法典中也确认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主体地位。即使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了独立责任形态的法人制度,但在《德国商法典》中也承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主体地位。特别因为公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存在,不可能完全限定其责任形式。从本质上讲,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法人地位,其功能在于赋予社会组织法人人格以便于从事社会活动,其责任形式应在法定主义的基础上给予组织成员更多的选择空间,以便在私法领域实现意思自治,更好地发挥自然人和法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从法人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法人人格的独立并不与法人成员有限责任有必然的联系。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考察,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均不将法人成员有限责任作为法人的特征。如俄罗斯、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意大利、韩国、蒙古、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和荷兰等。其中俄罗斯有关法人制度的立法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

    前苏联1922年民法典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为国库无关的法人,以其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立法精神又为苏俄1964年民法典所继承(见该法典第23条和第32条)。显然,这是由前苏联当时的经济状况决定的,为了切断国家可能负有的无限责任,将国有企业法人的独立责任限于法人自身所能支配的财产,并扩及其他一切形式的法人。但到1995年,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适应经济的发展,规定了承担各种责任形式的法人组织,既有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组织——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也有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成员承担补充责任的法人组织——补充责任公司。该法典第48条第一款规定:“凡对独立财产享有所有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并以此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和实现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务,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第50条第二款规定了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形式,即“可以以商业合伙和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单一企业的形式设立。”第95条规定了补充责任公司,此类“公司由一人或几人成立,其注册资本按其设立文件的规定分成若干份额,公司的股东按公司设立文件规定的所有人相同的投资价值倍比数额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连带地承担补充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