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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二)(6)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四、法人组织结构?意思形成与内部关系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人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二是特定的财产。前者,恰是本题目下研究的内容。法人是社会组织,它的运行必须依赖于内部人员的有机组合。法人需要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需要执行自身的各项事务,这些都需要自然人来完成。但是,构成法人的自然人成员,已经与其个人的人格和身份相分离,他们此时是以法人的一分子来行使自己的职责的。法人成员行使职责的基础,是他们在法人的组织结构中彼此形成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法人组织结构的研究,就是探讨法人意思的形成和实施机制,以及法人机关与法人、法人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构造。

    1.意思自治与法人意思的形成和实施在意思自治思想指导下,民事主体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而成为自己的法律制订者,即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其自身的意思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上的,从经济学上看,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根据自由经济理论,民事主体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维护着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对于法人而言,其意思自治即体现为团体意思的自主形成,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实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其团体意思是由法律或章程确认的机关运筹形成的。在社团法人中每一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是法人团体意思形成的基础因素,在充分的民主机制运行下,每一成员的意志都会通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体现出来,并成为构成团体意思的组成部分或影响力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个别或少数成员的意志甚至可以决定团体意思能否形成。一旦法人的团体意思确立后,每一成员都应理所当然地承担其带来的法律后果。在这里,团体意思的形成是社团自治的重要表现,它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这也是法人机关(主要为意思机关)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使在财团法人中,设立人只是为法人确定了总体目标和活动宗旨,法人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仍需由被委任的法人机关来行使。所以,财团意思的形成不仅来自设立人的主观意定,而且也来自法人机关的实际运作。在多数情况下,财团的法人机关也应依据民主原则处理各项事务,以贯彻已与设立人本人意志分离的团体意思。

    我们还须注意到,就公司法人而言,由于知识经济的到来,人力资本价值的提高,公司资本的基本结构将发生变化,以资本为中心的企业组合形式,以及“股东至上”的传统观念,已开始受到冲击。那些拥有不同的资本构成的成员和各类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关系可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尽管如此,法人内部的民主机制不会改变,在不同资本构成的法人成员之间,仍应遵循民主原则协调其各方面的关系,民主是产生法人团体智慧和意思的源泉,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推动力。

    法人团体意思的实现,是依赖于法人机关中的执行机构(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指挥完成的。在执行机构中,也并非由一人专权,还需尊重其各成员的意见,但其运行机制的设计必须符合高效率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法人的运行效率就是生命。为了保障法人团体意思的顺利实现,在法人机关中还应该设置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法人及其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利益的代表,在我国,一定意义上也是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监察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权分明,它们的工作都应对法人的意思机关负责,监察机构并不干预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但也应该是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它可以通过意思机关直接干预执行机构的各项事务,这种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原型的法人机关模式,是贯彻法人意思自治的一种绝妙设计。法人由于种类不同,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也有所不同。对于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法人的团体,比如机关法人,机关的设立、权利范围以及活动方式都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就没有意思自治的存在空间。而对于其他的私法人,情况就不同了,意思自治几乎是贯串其产生发展到消灭的全过程。从法人成立时起,即表现为法人的设立意思,也就是“结社自由”的表现。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均以发起人或设立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的起点。法人的变更或解散,均由法人成员形成的法人意思来决定。社团法人一般是通过章程事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作出规定。而法人的章程是由发起人通过合意决定的,并应向社会公开以让未来的法人成员了解其意思,因此,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活动都应认为是法人成员意思自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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