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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设计之探讨(7)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14 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9条“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它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第231条“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但债务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15 参见《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债务法)第103条“(1)债务人陷于迟延的,应为其迟延的履行付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为意外负责。(2)其责任得以下列证明免除:证明其迟延并非该方的过错造成或证明纵使及时履行意外事件仍会给债权人的给付标的造成不利益的。”

  16 参见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415页。

  17 判例称,不可抗力,为营业无关外来依自然力或依第三人行为所引起之事件,依吾人之聪明或经验,为不可预见,虽为经济上所许可之设施,以依其情况可得期待之最高度注意,尚不能避免其发生或防止其损害,而且亦非因其寻常为事业人所可忍受者。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2000年1月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67页。

  18 参见李天弟:《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质疑》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3月。

  19 参见王小能、刘德恒:《中国内地与香港两法域私法冲突与应对》,载《北大法学评论》第三卷第二辑第239页。

  20 参见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该文作者也指出英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罕有研究不可抗力制度的,其制定法与判例法中也极少有此方面的规定或先例。

  21 不可抗力制度源于罗马人对免责事由的研究,而罗马法(更准确的说应是优士丁尼法)中无过错才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免责事由。通过此也就不难理解后世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一直要结合过错这一要素。-参见丁枚《罗马法上的契约责任》。

  22 同注15第240页。

  23 参见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 ,1998第390页。

  24 参见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3 -196页。

  25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 ,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 ,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 ,如有必要 ,应支付损害的赔偿。”学者们多认为这个条款包含了过错的思想。

  26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 ,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怠于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债务人基于故意的责任 ,不得预先免除”。该法典的其他条文也同样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

  27 参见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 ,1998第390页。

  28 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20 条:债务人就其故意或过失之行为,应负责任。过失之责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轻重,如其事件非予债务人以利益者,应从轻酌定。

  29 参见杨继:《“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有多大的区别》载《社会科学研究》2 0 0 1年第6 期。

  30 参见徐国栋:《对郑成思教授的论战论文的观察》载“罗马法教研室”//www.law-xmu.net/roma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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