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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合同关系及民事责任分析(下)(10)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确立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在英国法中,严格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种比由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在美国,严格责任是法院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的概念,出卖人应当对于不正常地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任何有缺陷或者有危险的产品负责任。

  有些国家曾经建议对认证机构的侵权行为采用较为严格的责任。例如,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的一些国家支持对认证机构的不当认证施用严格责任。在1997年2月的联合国贸法会议上,曾提出一项试验性的解决方案对认证机构实行“可辩驳的严格责任”。该方案认为,法律应假定认证机构对不当的认证负责,但此假定可通过证明“认证机构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而仍然没能避免错误的发生”来予以辩驳。美国对该方案持反对意见,而且似乎在1998年1月的联合国贸法会会议上支持该方案的力量有所削弱。然而,应该认识到该归责原则仍有其潜在的威胁。

  这里的“可辩驳之严格责任”是美国学者依英美法习惯的称谓,其实质应为过错推定责任,属过错责任原则之特例。那么认证机构的侵权责任应否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呢?我认为应该。理由如下:①过错推定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进入19世纪末期以后,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大幅度地增长,从而加大了受害人举证的难度而不利于妥善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而认证业务基本上属于一种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服务,普通的信赖方能够了解认证机构所具有的对外功能,但并不一定了解认证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因此,当出现了错误认证时,由信赖方拿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认证机构有过错往往是很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认证机构来证明自身无过错而免责,若认证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它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认证机构的角度来说,有关电子认证的法律就是基于它们的积极推动而制定的,有关电子认证的行业规范更是其直接制定,因此认证机构处在最有利的防范风险、避免责任的位置上,对它来说,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并不过分。在这方面,电子认证业务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十分相似。②在前面论述的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违约责任中,实行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里,实行的也是举证倒置的办法,受害人对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违约方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违约责任解决的主要是对签署者的救济,而侵权责任解决的主要是对信赖方的救济。在发达的电子商务中,签署者与信赖方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假设有商人A和商人B,二者分别向Verisign公司申请了数字证书a和b,商人A对其本身的证书a来说属签署者,而对B的证书b来说则属于信赖方;商人B对A的证书a来说属信赖方,而对其本身的证书b来说又属签署者。由此看来,法律应对信赖方和签署者给予同等的保护才是公平、合理且有效率的。因而,在违约责任制度里受救济的签署者与在侵权责任制度里受救济的信赖方所面临的举证责任制度应是一致的,都应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对认证机构的侵权责任也应实行推定过错责任。

  二、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即免责事由,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认证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相似,也包括不可抗力、黑客攻击造成的技术故障及受害方的过错等。其中前两项内容完全相同,这里重点讨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方的过错。

  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信赖方的过错可能表现为下列情况:

  ①信赖方在信赖数字证书前,没有认真检查最新的作废证书表来验明证书的状态,由此导致使用了作废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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