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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合同关系及民事责任分析(下)(9)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划分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而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两者划分的界限在于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那么一般应属违约责任;如果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一般应属侵权责任。例如,在认证机构与签署者间存在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签署者本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却由于过错而提供了不准确的个人信息,而认证机构本应及时发放或中止数字证书但却由于过错而没能完成,这些都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应负违约责任。又如,在认证机构与信赖方之间,签署者与信赖方之间并不存在电子认证合同关系,但是法律基于电子认证制度之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规定了认证机构及签署者针对第三方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例如认证机构及签署者都有义务向信赖方保证数字证书中的身份信息是真实而准确的,认证机构及签署者都应妥善保管自身的私密钥,认证机构及签署者违反了上述义务而由此给信赖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则应负侵权责任。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某一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从而产生两种责任,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的情况,这是民法上长期争议并无定论的难题。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立法模式主要有:禁止竞合模式、允许竞合模式和有限制选择诉讼模式 .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方法。因此,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允许竞合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德国民法认为,侵权法与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并有权选择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时,还可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有限制选择诉讼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英国法承认责任竞合,但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是涉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外,英国法对上述选择之诉原则还规定了以下严格限制:选择之诉需要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偿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发生在认证机构与签署者之间,主要表现是认证机构在违反了合同义务而直接构成违约的同时,还使签署者现有的财产遭到了减损。例如,在签署者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情况下,由于认证机构的失误而使撤销迟延,假冒者遂利用该未及撤销的证书从交易相对方提取货物或从银行转移了资金,这些都将使签署者的现有财产受到减损,认证机构同时也应负侵权之责。我认为,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一般都是财产损害而非人身或精神损害,在该不法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法律依据,自然应该允许受害人选择,但是不能双重请求。

  第三节 认证机构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一、认证机构之侵权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目前,有电子认证立法的国家都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证机构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排除了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这是因为,认证机构的侵权行为比起工业灾害、汽车事故及商品瑕疵致人损害等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来,其危害性要小得多,只能是财产损害,而且认证机构的侵权并不会直接造成受害方财产的减损,而往往是假冒方利用错误的认证施行诈欺而使受害方现有财产受到减损。采用无过错责任对认证机构来说过于严厉了,将会打击认证机构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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