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合同关系及民事责任分析(下)(8)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签署者之私钥失控而致人财产损失
这种侵权行为特指签署者对自己之私钥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若私钥遗失而被假冒者利用来对信赖方进行欺诈,则签署者应对信赖方之财产损失负侵权之责。
4.存储器与作废证书表之失误而致人财产损失
存储器中保存的是现有的有效的证书,而作废证书表中保存的是已被撤销并不得再被申请的证书,若这两个数据库中信息有误或是正常的使用被阻断,都有可能给签署者及信赖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使信赖方对认证机构提起侵权之诉。
5.中止与撤销证书的失误而致人财产损失
当签署者私钥失控后,签署者主要的保护自己免受假冒的途径就是向认证机构申请中止或撤销自己的数字证书,若认证机构在中止或撤销证书过程中不合理地迟延或失败,则有可能给信赖方造成财产损失而负侵权之责。
上述五种侵权行为都不是由于认证机构或签署者的过错而直接导致受害方的财产受损,直接导致受害方财产损失的是欺诈者的诈骗行为,但认证机构及签署者的过错是诈骗能够得逞之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或签署者与欺诈者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以后能够抓到欺诈者,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认证机构或签署者可再向欺诈者索赔。
上述五种侵权行为在英美法系中属于过失虚假表述。过失虚假表述指因过失而做出了虚假表述并由此而导致信赖方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商业活动和职业关系中,如金融投资,税务和财务当中。在过失虚假表述的情况下,被告不仅要对特定对象负责,还要对那些不特定的,但可以预见到要受被告的过失虚假表述影响的人负责。比如,某会计师为一个公司做帐,公司告诉会计师,这个帐将用来向银行申请贷款。会计师做帐时因疏忽而夸大了公司的盈利额。如果任何一个银行根据会计师做的帐贷款给这个公司,后来这个公司却破了产,那么,会计师就要为自己做帐过程中的过失虚假表述负责。
三、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属广义的侵权行为
狭义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广义侵权行为是指除违约行为以外的一切发生民事责任的客观违法行为。显然,前面所列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认证机构或签署者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信赖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与现有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很大不同,但上述行为又不能归入违约行为,因为认证机构与信赖方之间,前述特定情况下的签署者与信赖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于是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就应归入广义的侵权行为。
(二)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
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不法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赔偿责任,称为特殊侵权行为。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必须在制定了电子认证法,并于其中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及签署者对信赖方的法定义务之后才有可能构成,因此属特殊侵权行为。
(三)电子认证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消极侵权行为
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称为积极侵权行为。通常为对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人,以不法的作为侵害他人的权利。
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称为消极侵权行为。通常指负有某种作为义务者,因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损害发生。大陆法上的特种侵权行为,多为消极侵权行为。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认证机构和签署者都负有向信赖方保证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而致证书失实而给信赖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就应负侵权之责。显然这种侵权行为属消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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