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从契约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同法上的地位(下(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司法上的限制

  在司法上,法官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利用立法上的弹性条款,创设了种种判例规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契约解释规则等,从司法审判上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就如施瓦茨所言,法院自己也开始架空契约自由的概念,采取的方式是对那些同意某项具体交易,具有某些特殊关系或处于某种特殊地位的人强加一些条款,或拒绝对当事人自由加入的契约给予强制执行。法院开始在契约义务中解释一项合理的要求,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51]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或“一般条款”,关于其具体的内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概述,但它是“在很大程度上不确定、意义有待充实的概念”。[52]学者普遍认为,其功能有以下几种:第一,对法律加以具体化的功能;第二,正义衡平的功能,即依据制定法以外的根据,对权利行使要求符合伦理的行为准则,以实现实质正义和衡平的功能;第三,对法律进行修正的功能;第四,造法的功能,即为适当解决因时代变化而产生的新问题一反制定法而创造新法的功能。[53]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在司法审判上的适用,标志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契约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意味着法院之超然公断人的消极角色的结束和积极干预开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实现契约正义的手段,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它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司法专横、剥夺契约自由的权利,并且为公法对私法的任意侵犯制造合理的借口,正如海尔穆特在评价诚实信用原则时所指出的:“这些技术的长处是法律的灵活性:它能够与价值观念的变化结合起来。但它的长处也是它的短处:如果法官也在为某种意识形态效劳的话,如纳粹时代所表现的那样,那么一般性条款也能为不公正的意识形态打开一扇方便之门。”[54]故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的干涉应严格以实现契约正义为限。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4条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它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我国的法官难以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故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直接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的案件十分罕见,所以它在我国既未发挥其长处,也未展现其短处。新的合同法第6条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更直接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一规定应作如何的理解?对该条不能仅仅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它同时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原则。这一点,如果结合《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就很容易理解了。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中(第6条)曾经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于裁决案件时,如对于该待决案件法律未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适用该规定所得的结果显然违反社会正义时,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规定更加明确,但通过的合同法并没有采用这种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应作同样的解释。

  2.情事变更原则  契约自由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实现权利义务,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均不影响契约的效力,此即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正是基于对这一原则的遵循,近代各国民法均未在法典中直接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在现代急剧变化的社会中,人们不可能在缔结契约时预见到将来所要发生的所有问题。如果情事变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变更,而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预见而且变更的发生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契约的规定去履行将导致极不公正的效果时,就产生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矛盾:“契约正义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生,现在出现了一定的情事变更,使原先的合意违反了”正义“,如果法律要求继续维持这种合意,就使契约自由背离了其核心一契约正义。为了避免这种非正义的结局,判例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裁判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当然,情事变更原则不能修正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理的风险,国家权力不应过多地在正义的名义下介入市民社会,从而破坏市民社会的自律性。[5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