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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同法上的地位(下(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所有这些,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现代社会中,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内核-契约正义,甚至对契约正义造成侵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私法公正就会被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所替代。如何解决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各国目前所面临的共同课题。一方面,应承认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而承认公法干预的合理性。对这种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契约自由规制的限度取决于变化中的社会和人们对正义的认识。也许,在将来的某一天,这种规制会成为实现契约正义的障碍,从而成为多余。

  同时,也应当看到,对契约自由的合法干预,并不总是用来调整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平衡的。为各种经济目的,如控制通货膨胀而进行的立法现在并不罕见,这些立法对限制契约自由也起了很好的作用。[60]

  六、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

  在社会经济急剧变化的今天,契约自由已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在失去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绝对性的支配后,它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如何?支撑现代契约法的支柱又应是什么?

  阿蒂亚指出:“我们应当看到,契约自由这个概念,在任何一种意义上说来,都已由于

  社会经济诸条件的变化和法律本身的变化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61]在这个时代,与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得出”从身份到契约“这一伟大的结论的时代已迥然有别。梅因所处的时代,正是古典契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时期。的确,那时的社会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的上升时代。但是,他只看到了历史长河中辉煌的瞬间,如果他的著作《古代法》再晚半个世纪写成,恐怕就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但他在得出这个举世闻名的论断时,使用了”到此处为止“这样的时间限定,也就使得其结论无可厚非了。到1931年克莱顿?垦?亚伦(CarletonKempAllen)在评论梅因的这一历史论断时,就已经发现了与当时社会事实的不合:”梅因在说这个运动到此处为止是进步社会的特征时,是很慎重的。现在有许多人在问,有的是带着怀疑,有的可以看出来是带着礼貌,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的运动发生过。我们可以完全地肯定,这个由19世纪放任主义安放在‘契约自由’这种神圣语句的神龛内的个人绝对自决,到了今天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较著作《古代法》的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支配,而他进入这个团体并非都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很可能,过去一度由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也可能梅因这个著名的原则,将会有一天被简单地认为是社会历史中的一个插曲。如果竟然是这样发生了,这究竟标志着社会的进步“还是退化?”[62]亚伦的疑问在今天的确有了深入思考的价值:亚伦看到了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也即看到了契约自由的虚假性。如果我们今天反过来思考一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是否也意味着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运动?美国学者施瓦茨在其著作之“从契约到身份吗?”一节中指出,就本世纪初期的法律而言,契约自由是自由社会的基础,社会进步的基本观念与契约自由的扩大有密切关系。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这一著名论断,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被采纳。但是,20世纪以来,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了。人们开始对“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代表社会进步的惟一途径提出了异议。福利国家的出现使梅因格言的效力大为减弱。早在本世纪初,戴雪就敏锐地注意到刚刚在英国制定法汇编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劳工赔偿法,大大限制了工人和工厂主的缔约能力:工人要求赔偿在意外事故中所受损失的权利,已经不是契约问题,而是身份问题了。本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间制定的许多法律都受到了劳工法的影响。到本世纪中期,社会已经在个人自由的概念上加上新的身份条件。无论从哪一方面考察法律,身份具有一种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法律后果越来越多地产生于某种特定的职业和处境,而不是独立的个人对自由意志的行使。社会开始根据某种关系而非根据自由意志组织起来。[63]施瓦茨所述的现象已经被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确,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当事人的许多权利义务并非来源于他们的自由意志,而是产生于某种社会关系或法律规定。对此应作如何的解释?柯宾对此解释说,很明显,这种“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这种日益增长的自由,并非是统一的和恒久不变的。它的前进是靠猛力推动,好像井底之蛙试图跳出的故事一样,每向上跳三尺就要后滑二尺。确实,这并不表明不可能有长期相反的演进,为了每次向“契约的自由”上跳二尺,就要向“身份”后滑三尺。关于限制商业贸易的合同方面的法律,可能表明这种颠倒的演进,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立法和司法判决已经宣示了这一点。看来很清楚,通过这两种演进,社会正在禁止缔结以前并不禁止的交易,同时也正在拒绝强制执行以前得到强制执行的交易。这些演进都是由主导性的政治经济主张的变化或者有影响的利益集团的压力所决定的。[64]从柯宾的这种解释看,他承认有“从契约到身份的后滑”,但他认为这是猛力推动下前进中的必然“后滑”。但问题是,这种“后滑”到何处为止?是否还有前进趋势?因为人们已经看到了梅因之后社会由契约自由到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但迄今为止并未看到前进,相反,这种“后滑”仍在继续。有的学者的解释也许比柯宾的解释更直接和令人心中踏实: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历史进步的第一台阶,从契约到制度才是第二台阶,目前到了从契约到制度的阶段。[65]制度为何?是否就是变相的身份?在这一阶段契约自由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还支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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