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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竞争法对策(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五)变相掠夺性定价的形式

  一般来说,降低产品价格至成本以下是掠夺性定价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其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但是随着各国都在反垄断法中对掠夺性定价予以禁止并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许多优势企业逐渐放弃直接的降价,开始通过一些其他更为隐蔽的形式来进行变相的掠夺性定价,以规避法律的制裁。这就使得掠夺性定价问题更加扑朔迷离难以界定了。举例来说,优势企业可以轻易地拥有多个差别不大的品牌,并可以将其产品划分成若干个型号。当优势企业要进行掠夺性定价时,其完全可以打着“特惠”的旗号降低其某一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价格(同时其他型号和品牌的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以此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当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该优势企业有许多合理的借口来停止攻击品牌和攻击型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另外,回扣、补贴、不合理的赠品等也都是优势企业常用的规避手段。这种情况的出现,对立法者和执法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必须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这些行为进行全面和谨慎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在实际效果上使价格降低到成本之下,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

  对于这些变相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各国也纷纷立法予以规制。如法国公平交易法即禁止企业在出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时附带赠品,[67]日本也在 1962年颁布了《防止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法》,作为反垄断法的特别法,对赠品类的最高价额或总额、种类或提供方法及其他事项进行限制,防止企业进行变相的掠夺性定价。[68]我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也对这些变相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七)通过多给数量对比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69]

  三、掠夺性定价的存废之争

  在美国和欧共体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掠夺性定价虽然一直是反垄断法打击的对象,但是这种案例却并不很多,许多学者(如伊斯特布鲁克)在那些声称存在掠夺的场合中只发现了掠夺性定价的微弱证据;基于消费者在掠夺性定价中的收益与掠夺诉讼案件的成本不相称的观点,他们极力主张废除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制度,认为法律处理这一问题没有意义。[70]

  以伊斯特布鲁克为代表的“不管学派”认为,掠夺性定价实如此罕见和不理性的,反托拉斯法应当对其忽略不计。该学派认为,对掠夺者的目标予以成功抵制的可能性以及新的进入者的前景和现有企业的扩张,都会导致抵消掠夺性定价策略。该学派警告说,如果损害竞争的掠夺性定价不常发生,反托拉斯干预就会窒息价格竞争以及否定消费者的低价利益。[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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