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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竞争法对策(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4.成本。掠夺性定价以成本为认定标准,由于企业销售产品的目的就在于收回成本并获取利润,因此,如果一个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低于成本就不仅无法获得利润,还会造成亏损,一个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是不会这么做的,这种行为只能由其希望排挤竞争对手后收取垄断高价来解释。因此,综观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竞争法,无不以低于成本作为认定掠夺性定价的主要标准。不过,成本毕竟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还没有精确到能够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而且,在经济学上,成本又包括总成本、长期成本、短期成本、边际成本、平均成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55]等等,不同的成本的具体含义又差别巨大,确定在“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规则中究竟适用哪一个作为判定掠夺性定价的标准,就成了构建掠夺性定价规则体系的重要课题。

  1)平均总成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平均总成本一直是衡量掠夺性定价所采用的标准,直到P·阿里达教授和D·特纳教授那篇开创性的论文发表。事实上,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平均总成本未必就构成掠夺性定价。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平均总成本却高于平均可变成本,那么它还能通过持续经营将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不至于倒闭,有的企业甚至仍能有利可图——这主要是因为在很多行业中,不变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可变成本。这样一来,掠夺性定价的底价被不合理地提高了,必然导致效率不高的企业将掠夺性定价诉讼作为其躲避竞争压力的保护伞。[56]

  2)短期边际成本。P·阿里达教授和D·特纳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按照边际成本销售其产品,就能够最为充分地利用其自身的生产能力,实现其收益最大化,这从社会角度来看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他们主张用 “短期边际成本”标准作为“低于成本”销售的标准以取代平均总成本,认为一个企业地销售价格如果高于其短期边际成本,这个价格即可视为正常的,降价行为合法,否则即应认定为是掠夺性定价。[57]不过,这一规则在应用时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边际成本毕竟是一个学术上理想化状态的概念,现实中企业的边际成本很难测定,往往连企业自身都无法准确测算。

  许多经济学家也对短期边际成本规则提出了质疑,威廉姆森认为,首先,边际成本定价意图达到的配置效率方面的好处在短期内存在问题;其次,即使假设边际成本的估计可以使得诉讼当事人满意,将法庭牵扯到边际成本定价中意味着使用反托拉斯法进行精密调效的工作,这是一种有疑问的行动;第三,边际成本定价检验的可操作性存在严重问题。[58]波斯纳也对该规则提出了批评,指出阿里达和特纳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企业都有一定的保留生产能力,或者是特意为了迎接意外的需求高峰,或者是因为资产的板结而无法避免,因此无法达到阿里达和特纳所设想的最大化生产的理想状态。第二,对于以短期边际成本为标准的检验规则,企业可以进行博弈,即通过改变固定成本对边际成本大比率,尤其是固定成本对短期边际成本的比率;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超过自己需要的生产能力来减少短期边际成本。第三,边际成本并不是企业帐簿中处理的数字或并不是从帐簿数字中很快就能得到的,难以准确估算。[59]

  3)平均可变成本。由于短期边际成本核算和确定较为困难,故而阿里达和特纳用平均可变成本作为替代,认为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即为掠夺性定价。这一标准也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所接受。因为,企业的产品价格在短期内虽然不必须要补偿该产品的全部成本,但是如果该企业的产品价格使之不能收回其可变成本,就意味着这是一次失败的销售,企业在这次交易中亏损了;如果继续性地以该价格进行销售的话,该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就要亏损一个成本与产品价格的差价,其产量(或销售量)越大,亏损就越大,直至于破产倒闭甚至更大。这样,其排挤竞争对手、意图收取垄断高价的目的就不言自明了。本文也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构建掠夺性定价规则体系时,该标准值得吸收和借鉴。[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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