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上)(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日本、法国等国家实行国家导向型(又称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国家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与所有市场经济模式一样,亦十分注意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与他种市场经济模式相比,此种市场经济模式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首先,注重计划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故其又被称为计划调节的市场经济模式。其次,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强调行政指导的意义,把行政指导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再次,采政府与企业在经济决策上相互协商的协调型调控运作政策。然而尽管如此,国家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并非不重视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对于企业运行这一事关经济稳定与繁荣的问题,更是未忽略以法律手段实施干预。以日本为例,1947年颁布并历经多次修改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对企业有碍市场竞争的行为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为了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如《中小企业设置法》(1948年)、《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1949年)、《中小企业稳定法》(195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年)等,这些法律除为中小企业给予倾斜政策外,还为制止大企业侵害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对大企业的行为亦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二、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

  自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根植于各国法律体系之中以来,以法律的手段实现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与确保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企业自主经营即成为各国企业运行的两大基本追求。从表层上看,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及其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二者是相冲突的。因为,前者意味着国家依其意志对企业实施引导甚至强制;后者则意味着企业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并从事经营活动。然而不可忽略的是,尽管此二者在理论上存在着相左的特质,但当代各国的现实却是另一幅景观,这就是此二者和谐共存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共同维系着当代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这一基本事实表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是可以统一并协力对市场经济发生积极作用的。深层次地看,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与企业自主经营的这种统一、和谐与良性互动,缘于此二者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所给确定的价值取向的互补性。

  (一)企业自主经营的价值关注及其不足

  前已述及,企业自主经营由传统民法构建和支撑,其主要价值关注是效率。如果对效率的蕴意与企业自主经营的效应作进一步分析,则不难发现,在企业自主经营与效率之间,事实上存在一种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效率即效益,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11页。 )企业自主经营的效应及其与效率相联系的主要体现在于:首先,企业自主经营使企业得以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缘于企业的趋利秉性,它会倾其全力将资源投向效益高的领域,从而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企业自主经营由于赋予企业以经营自主权,从而有利于调动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是效率的重要源泉。第三,企业自主经营由于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后果完全交由企业负责,因而可使企业与出资者、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明晰化,并且消除出资者和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革除“大锅饭”格局存在的经济前提。这无疑给企业施加了一种市场的压力。这种压力与企业的趋利秉性相结合,必将转化成一种经营上的动力。这种动力于效益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第四,有效率的经济体制须以健全的价格体系为前提。企业自主经营与企业的趋利秉性相结合,可使企业尽可能地了解相关资本稀缺程度的信息并尽可能地提高其所提供的资本的价格。正是这种努力,使得资本稀缺程度的信息被包括企业在内的单个资本所有者带到市场并加以综合,从而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健全的价格体系。第五,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竞争机制是最富效率的经济机制,而包括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正是竞争机制得以形成的逻辑前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