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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上)(7)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企业自主经营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也有统一和互补的一面。这主要是因为,首先,企业自主经营以效率为标准配置资源,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即共同富裕;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着力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非公正和非平等现象,因之可减少和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不稳定等损害效率的现象。其次,效率与社会公平有时是同时存在于一项具体的抉择之中的。例如,对于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案件,法律和法院将强制侵权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这种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说,“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致人损害,理应补救;从效益的角度说,对财产权的保护可为财产所有人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便使他们无顾虑地、尽其所能地、高效益地利用资源,发展自己的财富,这样,就可以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值。(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602页。)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这种统一, 决定了企业自主经营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在作用和客观效果上存在某些一致的可能性。第三,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企业自主经营与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和不足。由上可知,企业自主经营的优点恰是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所不具备或难以完全具备的,它的不足正好又是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可以发挥优势之处;反之亦然。这就意味着二者和谐共存、取长补短才是最佳选择。事实上,企业自主经营并非绝对的自由行事;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也绝非要把企业管死,任何极端的做法都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恶果,也不是当代各国的实态状况。

  卢代富 吴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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