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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与法哲学(下)(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这样,我们就清楚地看出,权力结盟的的盟约与权利交换的合同并不相同,权力的结盟就是集中了盟约者的权力为国家权力,直接表现为结盟者的共同人格,国家就是盟约的直接结果,所以不会有与第三方的契约性质:

  “信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所谓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指的是从具有主权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不受束缚的集体的手中取得的力量。这个人或这个集体的行为得到全体的保证、并以大家结合在本身之中的力量来予以执行。但如果是一个集体被推为主权者时,任何人便都不会设想在按约建立国家时成立了任何这种信约。因为举一个例子来讲,没有人会笨到一个程度,以致说罗马城邦的人民和罗马人订立了一项信约,规定根据某某条件保有主权。这种信约要是没有履行的话,罗马人依法就会有权废黜罗马城邦的人民了。”(第十八章)

  权力结盟只是一种政治协定,比如霍布斯说“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或这个集体。”(第17章)但这只是对权力的权利的误用,由对权力在先,所以才会有直接权力结盟的国家而不是以法方式创制的国家,虽然霍布斯成功地建立了世俗国家的理论,但这不过是对抗神权的世俗极权,而且同神权一样具有对权利的不受约束性权力,这样利维坦的进步性和有限性就是非常清楚的了。

  6. 公意的盟约(卢梭)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定位于权力或权威的约定: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就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第一册第四章,其林译):

  但卢梭对契约的理解并不是权利的契约,而是权力在先的协约或公约,即约定集合权力以保卫权利:

  “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们团结起来,才是他们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如此集体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来实现。但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个人如何能够善用此一集体力量,而不伤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这一问题可以这样表达:'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些要件,正确的理解之下,都归于一条,就是每个加盟成员都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整个社会。……此等奉献既然毫无保留,……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此一统一独立的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与意志。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被动的状态,它称为'国家';在主动的状态,它称为 '主权者';在和其他同类实体相比较时,它又称为'政权';它的成员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人民';从分享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称自己为'公民';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可以称自己为'臣民'.”(第一册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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