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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7)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洛克之后,卢梭明确地把对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探究作为自己理论的中心论题之一, 他被视为最能代表“十八世纪哲学家的天城” 理想的人。在1762年完成的著名作品《社会契约论》的前五章中,卢梭对其前辈和同时代人关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各种论说进行了逐一清理。他发现从格老秀斯到孟德斯鸠,所有的理论大致均可归为两类:要么不容追问地直接承认国家权力的天然正当性;要么假以所谓历史形成的经验事实逆来顺受地间接地对国家权力之正当性予以承认。而对卢梭来说,如此论证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不啻为没有正当性的正当性理论,因为这些理论取消的恰恰是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尽管卢梭与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确乎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卢梭毕竟对自然权利持高度肯定和颂扬的态度,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不容置疑地宣称:人生而自由;就国家生活而论,主权在民。这些均属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不可摧毁的神圣权利。如果这些自由权利被强权所侵夺,那么被侵夺了自由的人民就有权重新夺回自己的自由权利。卢梭指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要而言之,上述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权利学说,因其具有如下三大特征而开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新篇章:首先,它意味着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的诞生,自然权利学说是纯粹理性主义的,它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因为它的“自明性”,而使得中古神学宣扬的提供终极价值根源的上帝之存在成为多余,人的世俗理性精神得以前所未有的肯定和颂扬;其次,是它的个人主义特征,所谓“自然权利”,乃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乃是以人生来就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为基本的前提条件,这无疑是一种新的政治和法律文化的价值预设;第三,基于这种新的价值预设,它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在它看来,国家一切政治权力运行的最根本和最终的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基于人之本性的、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实现,背离了这个根本目标,国家权力就丧失了正当性理据,恰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当任何形态的政府变得有害于这些目标时,变更它或者废除它,乃是人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是颇具有革命性意味和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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