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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制度

  小平同志的基本思想有: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它最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的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西方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的那些体制与作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2.监督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中的民主和基层民主,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小平同志都有精辟的论述。

  (三)关于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战略地位和相互关系

  “小平同志提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强调:”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

  (四)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小平同志的基本主张包括:L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健全法制。“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强调立法要抓紧加快,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4.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5.要贯彻法制的民主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6.要坚持法制的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浩,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7.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8.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邓小平同志在三中全会后提出的这一整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不仅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而且具有严谨的理论性和规律性,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基本要求。

  多年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贯彻邓小平理论,也一分重视和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进而提出了“依法治国”。例如,江泽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曾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李鹏同志1994年给《中国法学》杂志的题词是:“以法治国一依法行政”。这是代表新一代中央领导的庄严承诺。特别是近两年中央作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已引起全国的普遍关注和拥护。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特别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邓小平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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