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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11)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近20年律师人数的增加,由量变而产生质变,对于律师职业会产生具体的影响,大致有下列的四、五种重要的现象(黄旭田,2001):

  1.律师事务所规模产生变化:以往律师喜欢单独执业,到了2000年前五大律师事务所合计律师人数为151人。

  2.企业内律师的出现:2000年台北律师公会,已有23位律师服务于企业组织,企业内律师日渐普遍。

  3.专业性事务所的出现:量变而后质变,在积极竞争的情形下,专业化逐渐明显,税法律师、房地产律师、著作权律师、科技律师等等,都是专业律师事务所新标榜的方向。

  4.异业结合的职业型态:律师会与代书合作,律师会与会计师合作,说不定未来律师又会与工程师合作等等。

  5.外国律师来台开业:进入WTO后,外国律师亦可在台开业,对本国律师构成挑战。

  回顾台湾光复后司法改革的历史,其发动者主要分官方主导、体制内异议者与民间主导等三个不同的路线,其中民间部分主要是由律师来推动的。由于律师身处民间,参与法律诉讼与法律实际纠纷解决问题,所以比较容易对于现存的司法制度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所以台湾民间司法改革的力量,主要由积极主动的一些律师来推动。在这种情形下?台湾的律师能否扮演前述曼海姆所强调的“自由翱翔的知识分子”的角色呢?首先它必须避免专业团体的自我封闭化。历来对于专业团体的研究显示,专业团体一旦形成社会优势阶层的时候,很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的排他性的组织。因此,台湾律师团体如何避免在形成专业化社团、拥有共同价值观、拥有专业执照与专业知识之后,过度自我利益取向,无法继续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做好中介者的角色的情形(Rueschemeyer,1973),是台湾律师专业团体相当具体的挑战(林端,2001)。

  律师的社会角色本身充满了冲突,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二方面也要促成普遍法治的落实,一方面要收取服务的费用,二方面要兼顾公益的目的,这种角色冲突的现象,常常在律师身上出现。尤其在传统法律文化讼师与司法黄牛的阴影之下,台湾社会大众仍然不够信赖,对律师的角色存有不少的批评,包括:宪法意识薄弱、知识偏狭、专业不齐、不够敬业、缺乏社会服务、风纪不佳、报酬不合理、公会不彰等(高瑞铮,1998:3-7)。针对这些问题,无论律师考选制度的改革、律师职前与在职的教育的加强、律师专业伦理的确立、律师自律功能的发挥、律师惩戒制度的落实,还有律师评鉴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是相当重要的。过去数十年里,台湾律师在反对党运动、司法改革、妇女、消费者与环保等社会运动中,都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未来能否有一步的发展,值得大家拭目以待。

  五、 台湾法律与社会弱势团体

  前面的讨论,提及一旦问台湾民众“法律制度是否对富人与权贵较有利” 时,1985年台北市相信的人有41%,台北县的有49%,十年后全台调查的结果,攀升到78%,可见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的确相当缺乏信心,尤其研究显示,在台湾经济发展后,社会贫富差距正在逐渐加大中,此时法院如果还是给人为金权而服务的印象,无法以法律来济弱扶倾,将会离“人民的法院”的理想越来越远。

  长久以来,冲突学派的法律社会学家一直在质疑(Turk,1976):法律是否能够公平地为社会中各阶级的民众所使用?他们一再追问:法律保护了谁?法律是谁的武器?法律是否只是优势团体的武器?法律是否真正能够协助少数族群、女性、青少年、身心障碍者等社会弱势团体?现代的法律是专家的法律,常常像“黑盒子”一样,既抽象枯燥又神秘难解,因此如何理解法律、认识法律与接近法律,就变成现代法律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关键。法律是社会治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来就是为了排难解纷、济弱扶倾而存在,但“黑盒子”一般的法律,常常成为社会优势团体、高教育、高收入、请得起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人,拿来对付社会弱势团体的武器。因此,法律社会学家会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社会弱势团体的法律保障,不是修改父权式的法律就可以完全奏效的,还必须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如“法律咨询”、“法律扶助”以及“法律普及化”等措施,加强社会弱势团体的法治教育,让社会弱势团体可以毫无障碍地接近法律,进而凭借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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