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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1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该名主任检察官表示,对该生行为非要依法究办的原因是,从现场迹象及警方及法官的侦讯结果,都显示该生是故意丢东西的。由于该校学生朝检察官宿舍丢东西的行为,已经过多次告诫,甚至逮到三个人,都已经原谅他们,还是无法杜绝。他才提出告发,使学校加强管理,让附近民众通行安全获得确保,并导正青少年的偏差行为。

  然而,情况的确是如此吗?这件事情对于当事人一生可能的创伤,以及对其他青少年产生的杀鸡儆猴的作用,却是难以估计的,执法者当他做出移送处分的时候,并没有考量当事人是个青少年。中小学的“法治教育”的真谛,是希望协助青少年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当一个执法者对一个手无寸铁、毫无法律知识的孩子祭出国家大法的时候,本身就变成是“法治教育”负面教材。适当的“法治教育”并不是要事事诉诸法律,相反的,是要告诉国人国家法律的“有限性”,它是最后一道防线,碰到轻微的偏差行为,在其它社会规范(风俗、习惯与道德)还能发挥作用的时候,法律这把两面刃,最好是备而不用。面对绝对弱势的当事人,国法只有在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其它社会规范都失效的时候,才会派上用场。

  此一事件背后也隐含着“治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意识,如果大到提包流氓、扫除黑金,小到孩子丢个网球,通通都要诉诸国家法律,大铡伺候,法律本身便会有工具化、疏离化的危险。法律本来要济弱扶倾,如果法律被知法者或执法者加以操控的话,法律本身反而成为违法的乱源,成为强者贯彻己志的工具。

  国法有时而穷,国中生轻微的偏差,由师长、家长劝诫即已足够,当家有家法、校有校规的时候,国法实在不应该跨过家门与校门,轻易地越俎代庖,法谚有云:“法不入家门”此之谓也。当我们的社会愈来愈民主化、法治化的时候,国家法律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过度入侵青少年各个生活的领域,避免把一切青少年的“偏差行为”都看成“犯罪行为”的做法,尽量贯彻青少年事情的除罪化,因为很多青少年的偏差与犯罪行为,最主要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他们之所以违法,常常都是因为社会将之定义为违法所致,其偏差行为常常病因在家庭社区与社会之上,仅仅惩罚偏差者而不改变其环境,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之道。

  六、 台湾法律与文化价值变迁

  最后,我们要谈谈台湾法律与文化价值变迁的问题。由于台湾社会是一个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价值的崩解和创新,都以相当快速的速度在进行着,某个意义来说,台湾社会具有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文化,既多元且并存的现象。在这样的多元文化价值下的个人,很可能自主性增加了,但在另一方面,在各种不同的价值选择过程中,也常常容易陷入一种迷惘的情境。

  台湾法律、身体与两性伦理:以璩美凤事件为例

  面对这样的问题,国家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及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究竟能在下述的法律问题之上,发挥多少的作用:个人隐私、妨碍秘密、高科技犯罪、通奸除罪化、知的权利与新闻自由的界线等等。一旦所有这些法律问题纷纷纠结在一起,个人隐私权的扩张,高科技迅速发展,还有两性婚外情的频率不断增加,以及新闻媒体技术与深度持续加强的话,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法律无可避免地会产生所谓“落后立法”的状况:法律的修改与制定,赶不上当前台湾社会文化价值变迁的速度。

  璩美凤事件,如果要以法律的问题加以处理,某种程度就会突显出来我们现行法律的有限与不足。当我们社会以及有关身体、性以及两性关系的文化发展不断朝前迈进的时候,加上新兴的信息科技与摄影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一旦璩美凤的私生活,被针孔摄影机偷录下来以后,透过计算机信息与CD片传递,璩小姐的后台行为与个人私生活,便迅速地暴露在社会大众的面前。人们很容易从容地在家中,透过现代的科技去偷窥别人的私生活。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家法律只能处理是否蓄意偷录、妨碍秘密、侵犯个人隐私,是否故意传播、贩卖别人的私生活的内容。此外,就是所谓「通奸除罪化」的问题,在该事件中某位男士的妻子有权对璩小姐提出通奸的法律诉讼,因为她破坏了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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