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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法律种类时期别

国家法律

民间活生生法律

 两种法律的关系

—1624

原住民法律

人民间活生生法律

 

荷据时期1624-1661

荷兰殖民法

原住民法律汉人民间活生生法律

合作?对抗?

明郑时期1661-1683  

明律

原住民法律汉人民间活生生法律

合作(除原住民法律文化外,国法与汉人民间法律一致性高)

清廷时期1683-1895

清律

原住民法律汉人民间活生生法律

合作(除原住民法律文化外,国法与汉人民间法律一致性高)

日据时期1895-1945  

日本殖民法

原住民法律汉人民间活生生法律

合作而又各行其是(国法与民间法律异质性高)

光复以来1945—  

中华民国法律

原住民法律汉人民间活生生法律

合作而又各行其是(农业社会)对抗而又各行其是(新兴工业社会)

  注:此虚线表示清律1902~1911年继受西法,而为后来的北洋收府、国民政府所继续,1945年光复,1949年播迁来台,大量地在台施行继受来的法律。

  站在社会学的立场,我们可以把法律的继受定义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文化,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继承接受了其它的法律文化的过程”。因此,对别人的法律的继承接受,并不是一次性的立法行动,而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变迁的过程,究竟原本属于其它法律文化里面的法律概念,如何被吸纳在本身的社会文化里,是一个高度复杂性的问题。近代非西方国家,之所以会继受西方法律,其实是有“师夷之技以制夷”的背景,它是有意识的、自愿的、而且双向的特征,为了对抗西方的船坚炮利与典章制度,跟其它非西方国家一样,日本与中国也先后继受了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而且又先后将它运用在对台湾的统治之上,所以我们就有必要来探讨这种西方法律能否落实在台湾社会的问题。日本、中国的继受欧洲法律,其实最主要是因为想要迎头赶上西方现代国家,而且为了自立自强,所以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先是继受法国法律,普法战争德国胜利后,就改成继受德国的法律,日本变法维新的成功,就影响到中国,使得中国模仿日本,也同样继受德国的法律。换句话说,日据时期与国民政府时期,虽然实施的一个是日本殖民法制,另外一个是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但它们的背后其实都有欧陆(继受罗马法)的德国法律的特色(林端,2002:322)。由于荷据时期对台湾法律文化的影响相对有限,在日本殖民台湾的时期里,继受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司法制度等等,第一次以非常有系统的方式进入台湾社会,从此对台湾法律文化(尤其是国家法律的层次)产生相当具体的影响(王泰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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