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1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8] 我国学者梁慧星、崔建远、杨仁寿等教授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意在为裁判提供事实依据,应当属于事实问题。而王利明、史尚宽等教授等则认为属于法律问题,如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解释与法律之解释,同其性质,故违反采证法则之解释,得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页。

  [29]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1993年版,第273页。

  [30] 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通过游戏而实现”,在《清华法学》第一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31]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7-418页。王泽鉴先生认为,“契约的解释乃法律上的判断,应由法院依职权为之,不受当事人陈述的拘束,亦不发生举证责任问题。”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32] 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33]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5页。

  [34] 隐存的不合意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知意思表示不一致,关于其详细论述,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26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

  [35]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9页。

  [36]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3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页。

  [38]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39] 按照雇用的双务有偿性,一方提供劳务,他方须给付报酬,乙无须给付报酬,故此无偿契约不属于雇用之列。同样,赠与契约虽具无偿性、单务性,但需一方移转财产权利于他方,提供无偿劳务与移转财产权利有着明显的区分,故此契约也非赠与,但有学者认为可类推适用赠与与雇用的规定。参见张镜影:《民法概要》,第315页。

  [40]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41] 何怀宏:“现代社会与道德观念的普遍化”,载氏著:《何怀宏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42] 马俊峰:《评价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43] 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

  [44] 曹刚:“立法正统性及其合理性问题-关于合法性理论的另一种视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四期。

  [45] 程仲棠:“从‘是’推不出‘应该’吗?”,载《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就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的关系而言,一些评价判断本身就可以转化成规范判断,此际,评价和规范这两种判断实际是合一的;还有一些评价判断至多能给规范判断以一种精神支持,而本身却不能够在逻辑上使自己通过可普遍化原则而规范化;还有一些评价判断是与规范判断完全无关,甚至是与之相抵触的。

  [46] 参见何怀宏:《什么是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47] 赖金良:“价值陈述:评价与规范”,载《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第一期。

  [48] 如果采纳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的区分,则法律行为成立被证明为不是事实判断后,必然就是规范判断,且属于规范判断中的义务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但如果采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判断的区分,则法律行为成立的判断属于价值判断,且为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