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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8)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事实具有客观性,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客观事实。

  作为与价值相对应范畴的事实,就是“发生的事情,即诸事态的存在。”[56]或者说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57]事实的根本特征在于客观性,与主体的主观意志无涉。诚如陈嘉映所言,“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不是事实的一种,而是事实的强调提法。没有虚构的或主观的事实。”[58]事实以是否为“真”作为判断标准,事实的客观性就是真理性。真理性是指一个判断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只有一种是真理性的认识或真理,即所谓真理是惟一的,也正是因为是惟一的,所以真理是普遍有效的。如“地球绕着太阳旋转”这一判断是一个事实,它揭示了地球与太阳之间运动关系的惟一真理,此种真理性是超越时空的,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和确定无疑的,所有与之不一致的命题都是伪命题,不可能存在着对部分主体而言“地球绕着太阳旋转”,而对其他主体而言“地球不绕着太阳旋转”的现象。两个对立的命题同真的现象,在事实判断中断无可能出现。而价值判断以合理性为判断标准。合理性是指一个判断是有充足理由,或者说合乎情理,可以为人们所理解或体谅。对同一事物人们可以作出迥然不同的判断,但它们可能都是合理的。合理性所强调的不是判断或认识与客观实际的符合,而是能不能给所作的判断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59]在价值判断中,可以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

  此外,事实领域受因果律支配,布伯指出,因果性在“它”之世界具有无限统摄力,这对自然界的科学秩序具有根本的重要性。[60]由于作为事物构成要素的A是对事物本质的提炼,从而与该事物本身B有一种一一对应的、固定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说,B只能由A构成;由A到B是注定的、必然的、和只能如此的。相反,如果一个事物b既可由a构成,也可由c构成,对不同的主体而言,“a 构成b”与 “c构成b ”可以同时成立,则该事物b必然不是客观的,而是经由主观意志被构造而成的。

  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而言,“意思表示一致(受要约人同一要约的全部内容),合同成立”、“承诺到达,合同成立”、“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合同成立”等命题是不是事实,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古今中外,对此存在着完全不同的回答,其结论往往因人、因地、因时而有异。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部分内容,或者受要约人发出意思表示后到达要约人前,或者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交付标的物前,有认为合同已成立,有认为则否。可见,对同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回答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裁判中都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情形,因此,法律行为成立的判断不可能是事实判断。

  (三)从三段论推理的过程来看,法律行为成立推理活动的大小前提均属于或均存在价值判断。

  前已有述,判断或断定是进行推理活动的结果,而对于推理,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指“从某些陈述出发,这些已经作出的陈述必然要引起对陈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论断,而且是作为这些陈述的一个结果。”[61]如在“人终有一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这个著名的三段论推理中,就是从“人都会死”这一陈述出发,来对“苏氏会不会死”这一事物加以论断。由此结合到法律行为,要获致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论断,就必须根据一些既定的陈述(从立法者的角度而言,就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来对当事人实施的某一或某些行为加以检验。

  根据休谟原则,从事实陈述不能导出价值陈述,因为价值知识作为客观价值现象在观念上的反映有其自身的认识论起源合社会现实根源,并不是仅仅依靠或借助于逻辑程序由事实知识推导而赖的。[62]由于价值判断不能单独由事实判断推出,所以价值推理的前提至少包含了一个价值命题,而一般来说,价值判断的结论,是由一组价值命题的前提与一个或一组关于事实的判断的前提二者共同推出的。[63]正是在此意义上,黑尔把价值推理称为“混合的”推理和“混合的”三段论,即前提中既有规定句子或价值句子,又有事实句子或直陈句子。[64]因此,在三段论推理中,欲获致事实判断的结论,其大小前提必须都为事实判断,也就是说,只有当大小前提均为事实判断(命题)时,推理结论才可能是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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