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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笔者认为,关于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从理论上也属于行为预测学的内容。根据行为预测的原理,尽管制约人们的某种社会行为的因素很多,相互间关系错综复杂,但只要我们通过调查一大批该种社会行为表现不同者的个人及其周边环境的特点,然后,经过统计、对比、分析,我们从中就能发现、寻找到制约其该种行为的影响因素,了解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层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设计出构建定量的预测公式,从而对该种行为是否会发生,进行准确的预测。

五、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从人员性质和犯罪层度轻重及受教育、惩罚的程度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现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释、解教、解矫人员的重新犯罪,有其明显的共性。在此,我把专家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总体的归纳。
客观影响因素
1、管理改造质量的高低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
2、社会转型、社会变迁给人们带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变化,使刑释解教人员因无所适从而显得茫然无助,最终心理失衡、行为失范;
3、回归当地治安状况差,原先的犯罪诱因依然存在,造成的刑释解教人员犯罪人格未难得到根本的改变,重返社会后极易故态复萌;
4、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
主观个性因素
1、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在个人期望不能实现时,特别是畸形消费,入不敷出的情形下,导致心里失衡,人格变态;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3、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社会理念因素
1、社会的控制政策。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 ,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它其实是一种资格刑,是自由刑的延续。其合法性已经遭到了专家的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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