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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5)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社会的集体岐视。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是较低的: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有限的社会活动中,最能表态社会基本立场的是,刑释解教人员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时,尤其是被选举权的实现,在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在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和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的政治氛围下,在社会的集体孤立下,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技能进一步丧失,自然会生成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造成了控制犯罪的目的制造了产生犯罪的结果的悖论。
在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问题上,上述的理论是有充分的实践指导意义的。比如矫正质量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重新犯罪率的高低的观点等。但总体上,社区矫正仍是有其相对特殊性的一面的。
笔者认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是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点犹其表现在青少年的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上。家长的溺爱是导致重新犯罪的一个非常的因素。在社区矫正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的孩子,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这是家庭结构缺陷的直接导致。但是,在矫正过程中,一些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或者软对抗管理,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在子女接收司法审理时,倾力争取从宽处理,要求社区矫正,在矫正阶段,又千方百计逃避管理,让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会作出误判,可能会认为自已父母的能量大,有办法,同时也会误判了法律的尊严,认为犯罪处罚也不过如此。这样严重的失调教育,已是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走向重新犯罪的主要的成因。
2、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实践中执行的一些制度、规定,缺失最重要的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思想教育都不是万能的,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的矫正,肯定是不全面的。同时,没有强制性措施也不能显示出法律的严肃和尊严。
虽然在理论上,我们的矫正工作中,有权对矫正人员进行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显得是空乏无力的。首先,在执法主体上不明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修定的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我们仍然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底气先天不足,难以显示执法的威严。其次,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实质上是虚设,特别是表现在记分的标准,在设计上,个人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在客观效果上,要求偏低。其三,在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上,实践中根本没有任何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难题,我们的工作往往显得因无所措从而被动,有时,硬不起来,又软不下去。比如,公益劳动的组织,矫正对象拒不参加的,我们唯一的威胁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没有其它立杆见效的办法,这与国外,由法官直接判决履行一定的劳动量,交社区监督执行来相比,显然效果是不同的。还有,对驳权对象的管理,要求他们与其他缓刑、假释人员同等管理,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况下,还不如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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